返回列表

打假,法律是最好的武器

时间:2019-03-25 来源:本站
分享:

       (本文转载自农资导报,3月19日头版)

       在农资行业,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令人深恶痛绝,不但会给正规生产企业带来名誉和经济损失,更给农民带来巨大损失,一季农作物收成可能因此成为泡影,甚至影响下季种植。除了政府行政监管打击的力量,生产企业本身也一直走在打假的路上。本报记者特在今年“3·15”之际,采访了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首席律师李成伟,请他谈一谈关于农资打假的点滴。

      《农资导报》:企业被假冒伪劣侵权最严重的领域是哪些方面?

       李成伟:农资企业被侵权最严重的是企业创建的品牌及商标;知名产品包装装潢专利也是被侵权的重点。因为假冒知名商品的商标、产品包装侵权成本最低,也最容易误导消费者买“傍名牌”侵权产品。

       农资企业成就一个品牌靠的是质量和诚信,一旦商标和外包装被模仿,又或是以劣、以假来冒充一个品牌,肯定会影响该知名品牌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和地位。这些人的不法行为自然是利益驱使,用低廉成本的农资产品“傍名牌”卖出去,以获得高额利润。

      《农资导报》:农资企业在打假维权时最有效的手段是什么?

       李成伟:在农资行业,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和查处还是很有力度的。同时,各大农资企业也在不断地维权。以我这些年的经验来说,法律,是打假最好的武器。

举个关于中阿公司撒可富商标及专利被同时侵权的案例:山东两居民为绕开内地查处,傍撒可富的名牌,于2012年3月在香港出资设立中国撒可富国际化肥有限公司,并同时向香港知识产权署申请了与中阿公司撒可富商标极其相似的“撒可富国际”商标;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与中阿化肥撒可富品牌包装袋一样的4个“撒可富国际”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并取得专利。在了解情况后,我第一时间运用法律手段展开维权。首先运用香港法律,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出不予注册“撒可富国际”商标的反对程序;向内地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申请中国撒可富国际化肥有限公司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程序;向全国各地工商局投诉查封“撒可富国际”侵权化肥产品;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依法责令该香港公司更改企业字号。中阿公司打香港“撒可富国际”4个连续法律组合拳直击其要害:香港知识产权署撤销其侵权的“撒可富国际”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4个侵权专利、工商部门在全国多地进行封货处罚、法院判决其赔偿中阿公司损失30万元并责令更改其侵权企业字号,中阿公司赢了历史上首例涉港商标案件。这期间,为更好地应用香港法律,我用一个多月的时间仔细研究学习了香港121条4万多字的《商标规则》和296条7万多字的《商标条例》,做到对香港法律现学现用。

      《农资导报》:从近几年维权看,农资企业打假维权最困难的地方在哪里?

       李成伟:农资企业的打假之路想要走得顺畅,还是要用法律手段。在这过程中,更希望得到政府相关行政监管和查处部门的支持,但也会遇到问题。比如对企业字号傍名牌的申诉,一些地方的公司登记管理部门核查不严,给予了注册;一些地方处理售假产品的投诉时程序不严,得到消息的不法人员在查处部门到达时转移了假冒伪劣产品,使执法不能继续;在查处过程中,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存在私下轻微罚款,或者不出具处罚决定书,甚至擅自销案不处罚。

     《农资导报》:打击农资领域的假冒伪劣侵权行为,行业还需要做哪些努力?

       李成伟:对于打假,我想应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感觉目前国家相关行政法规对制假售假处罚太轻微,不足以震慑制假售假分子。如《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2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商标侵权行为5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这样的规定太过仁慈,违法成本太低,也变相助长了制假售假企业的气焰。对制假售假企业2-5年的宽容期太过宽松。我建议是“一次制假售假,终身禁入(行业)”。除了市场执法部门制定严厉的打假法律法规,执法人员也要秉公执法,不得有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如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部门惩办。

       采访李律师的同时,他本人也正奔赴东北地区,又一次走在中阿公司打假的路上。